社團法人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

童盟觀點

【重要權益資訊|輪椅席不只限傳統輪椅使用者】

衛生福利部輪椅席使用及購票原則函文第1頁:說明輪椅觀眾席位服務涵蓋使用推車、手動輪椅、電動輪椅及電動代步車等坐式行動輔具的身心障礙者。
衛生福利部輪椅席使用及購票原則函文第2頁:說明行動輔具尺寸不符輪椅席空間配置時,營運者應提供適切替代方案,並加強服務人員教育訓練。

衛生福利部於2026年8月26日正式函文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設置的「輪椅觀眾席位」,服務與保障範圍應涵蓋所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的身心障礙者。

相關單位不能只依輔具的名稱、外觀或類型,判斷使用者是否有輪椅席需求,更不應因為對方使用的不是傳統輪椅,就拒絕其購票或使用輪椅席。

▌哪些是常見的坐式行動輔具?

依衛福部公文所附說明,常見類型包括:

  • 推車
  • 手動輪椅
  • 電動輪椅
  • 電動代步車
坐式行動輔具類型圖解:展示外型如嬰幼兒推車的行動輔具,以及可由使用者自推或照護者協助推行的手動輪椅,包含具頭部支撐功能的高背款式。坐式行動輔具類型圖解:展示配備電池、馬達與控制器的電動輪椅,以及具有龍頭把手、座椅與四輪的電動代步車。

只要身心障礙者確實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及相應空間的需求,就不應因為輔具「看起來不像輪椅」,被排除在輪椅席的服務範圍之外。

特別需要被看見的是:使用嬰幼兒推車代步的身心障礙兒童

部分年紀及身型較小、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兒童,因自身行動能力及身體條件,仍需要使用一般嬰幼兒推車作為日常代步工具。

這些孩子雖然使用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輪椅」,但對他們而言,推車可能就是實際且必要的坐式行動輔具。

因此,不能單純因為「這是一台嬰幼兒推車」,就認定孩子不需要輪椅席,也不應因為輔具名稱或外觀與傳統輪椅不同,而排除其使用輪椅席的需求。

尤其對於年紀較小、身型較小的身心障礙兒童而言,要求其「改坐一般座位」或「收起推車」並不一定符合其實際的行動需求;有些孩子可能無法長時間步行,也可能無法安全、穩定地坐在一般座位上。

因此,當身心障礙兒童確實需要以嬰幼兒推車作為坐式行動輔具代步時,其使用輪椅席的需求同樣應受到保障。

這項保障的核心,不應只是「你使用的是不是一張輪椅」,而應回到身心障礙者實際的行動需求與平等參與權。

但需特別說明,這並不代表所有一般嬰幼兒推車或代步工具都能不經判斷直接使用輪椅席。重點仍在於:該使用者是否為身心障礙者、是否確實有使用坐式行動輔具及相應空間的需求。

▌有陪同者,就不能使用輪椅席嗎?

不能只因為有人陪同,就認定當事人不需要輪椅席。

若身心障礙證明背面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可作為陪同需求的判斷參考。但有陪同者,不代表當事人沒有行動障礙,也不代表其輔具可以收起或改坐一般座位。

部分身心障礙者即使由家人或照顧者陪同,仍須全程使用坐式行動輔具。因此,相關單位在購票、驗票或安排入場時,不應因為當事人有人陪同,就否定其輪椅席需求。

▌輔具尺寸不符合輪椅席空間,怎麼辦?

衛福部表示,如果行動輔具尺寸不符合交通工具、建築物或活動場所的輪椅席空間配置,營運者應本於「合理調整」精神,主動提供適當的替代方案,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平等使用公共設施及參與活動。

合理調整並非完全不考慮安全與空間限制,而是在現有安排無法使用時,營運單位應主動溝通、評估並設法協助,不能只以「尺寸不符」為由直接拒絕服務。

▌第一線服務人員也需要更多認識

衛福部已請交通部、內政部、文化部、教育部及運動部等相關機關,協助轉知所屬單位與公共設施營運者,並加強第一線服務人員的教育訓練,提升對多元行動輔具的認識。

真正的無障礙,不只是設置輪椅席或張貼無障礙標誌。

從售票、客服、驗票到座位安排,每一個環節都應理解身心障礙者的實際需求。

輪椅席保障的,不只是某一種輔具,而是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公共設施、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而這份權利,也應包含那些因年紀、身型或身體狀況,而需要使用一般嬰幼兒推車代步的身心障礙兒童。

請大家協助分享,讓更多大眾運輸單位、展演場館、公共設施、售票平台及第一線服務人員看見。


輪椅席保障的,不只是某一種輔具,而是身心障礙者公平使用公共設施、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分享文章